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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为村民建房摔伤后死亡 该谁担责

绵阳晚报 2017-07-06 11:00 大字

民工杨某安帮村民建房摔伤后医治无效死亡,谁该为他的死亡负责?该案一审、终审的不同判决结果,值得借鉴。

■罗丽王传涛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建房摔亡死者亲属索赔33万

2016年10月,三台县某镇村民陈某、杨某向三台法院起诉,称杨某安受杨某军雇请,为杨某芳修建房屋摔伤致死。要求被告杨某军、杨某芳赔偿死亡赔偿金、拖欠的治疗等费用共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4月,杨某军承包修建杨某芳楼房1-2层,并与71岁的杨某芳(儿子代签)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杨某军雇请包括原告陈某之夫、原告杨某之父的杨某安等村民修至2楼完工,结清账目后,杨某芳继续雇请杨某安等人修建3楼,杨某军偶尔也到工地做工,与杨某安等人同样按天领取报酬。

2016年7月27日上午,正在施工的杨某安从三楼摔下受伤,同年8月24日死亡。事发后,杨某军垫支治疗费2.1万元,杨某芳垫支1.2万元。还欠医院1.1万余元未付。

事发前,杨某安刚做过直肠癌手术。杨某军持有《村镇建筑施工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建筑农村二层以下房屋的资质。

法院一审房主担责65%,包工头无责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芳修建1-2层时,杨某军是杨某安的雇主,2层完工以后,杨某芳自行雇人修建,杨某军与杨某安之间已经不存在雇佣关系。杨某安的雇主已变为杨某芳,杨某芳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安在身体尚未痊愈时参与高层施工,且在施工中不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应自行承担35%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安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拖欠医院的费用等合计24.75万余元。判决杨某芳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杨某16.09万余元。

房主上诉死者与包工头才是雇佣关系

杨某芳提起上诉,称杨某军承包修建房屋,杨某军雇请杨某安为其干活给付工资,死者杨某安与杨某军才是真正的雇佣关系,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担责。杨某安患有严重疾病,受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杨某也称杨某安是受杨某军雇佣,杨某军不搭建安全架和安全网,导致杨某安摔伤致死,杨某军和杨某芳均应承担责任,一审判杨某安承担35%的责任过高。.

杨某军答辩称,杨某芳与他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只修建房屋一、二楼,三楼的修建是杨某芳自己在雇佣民工,事故与他无关。

二审查明,杨某军与杨某芳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但该协议就房屋类型、总价、开工日期等均未约定。协议签订后,杨某军雇请杨某安等村民进行施工。事发当天,杨某安是在房屋三楼施工时摔下受伤的。

终审判决包工头分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是杨某安出事当天,到底是受谁雇佣?

法院认为,杨某芳与杨某军形成承揽关系。杨某军称其与杨某芳约定修建的房屋只有两层,第三层是杨某芳自己雇请工人修建缺乏证据。出事当天的民工证实,当天是受杨某军雇请。杨某安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杨某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军只有建筑农村二层以下房屋的资质,杨某芳将自建三层房屋包给杨某军修建,具有选任过失,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杨某对一审判令杨某安自己承担35%的责任有异议,但并未上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35%的责任不予变动。

二审认定杨某安死亡损失共计28.05万余元,改判杨某芳赔偿总额的30%,判决杨某军赔偿总额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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