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的生意经
父子俩张某、张某春购入大量假冒“汰渍”“立白”等知名品牌的包装,然后又在日化厂购买170余吨散装洗衣粉、肥皂粉等进行填充,随后向市场销售,直到在绵阳质监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中被抓。民警当场还查获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16万片。
日前,涪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张某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刑。
父子合伙
一边制假一边贩假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张某多次从三台县沙雕日化厂以17万余元购买散装洗衣粉、肥皂粉、洗衣液170余吨,同时从李某处多次购进大量假冒“汰渍”“立白”“奥妙”等注册商标包装袋,指使儿子张某春在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1组租房内,雇用谭某等人,将购买的洗衣液、洗衣粉等,采用分装、灌装方式,装入假冒“汰渍”“立白”“奥妙”“蓝月亮”等知名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向市场销售。
同时,张某父子俩还共同合作生产假的“蓝月亮”洗衣液,生产出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除部分放于张某位于剑南市场的日化店销售外,其余产品均由张某、张某春以低于正品三分之一左右的价格,卖给经营日化生意的老板吴某、代某等多人。
3人被抓
查获数吨歪洗衣粉
2016年6月,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石塘镇某村有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的犯罪行为。
经过前期调查摸排,绵阳市公安局联合市质监局突击检查时,在张某父子租房内及城区仓库内,查获假冒“奥妙”等注册商标洗衣粉1.35吨、假冒“奥妙”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袋和包装瓶26580个及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散装洗衣粉157袋,同时扣押制作假冒洗衣粉用途的电子秤、灌装机等工具。现场民警还查获“云南白药”创可贴8件共计16万片。经鉴定,该批扣押的“云南白药”创可贴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当天下午,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此后,警方发现李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7月6日在成都市将李某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在经销商代某、吴某等4人处扣押张某、张某春销售的假冒“汰渍”“奥妙”等品牌洗衣粉3.9吨。
审讯中,张某春供述,其父亲张某因非法生产销售品牌洗衣粉、洗衣液产品,2015年11月就被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没收违法生产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47150元。2016年3月,张某又通过之前的渠道,购进了散装洗衣粉,买了假冒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和封口机、打包机等设备,又开始生产销售假洗洁品,他具体负责生产和销售,张某负责购进原材料及包装袋,生产就是将散装的原料装进包装袋或瓶子内,再按正规厂家的标准封口、打包,销售金额40万元左右,利润10万元左右。此外,张某从成都以4200元购买20万片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后以每盒(100片)4.5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
三涉案人领刑
2017年4月20日,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张某、张某春、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张某春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春受父亲张某安排,销售货款全部交由张某处理,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张某春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张某春违反国家药政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还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李某明知张某、张某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包装材料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张某春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张某春、李某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涪城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张某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9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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