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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声明过期?法院确权有效

四川法制报 2015-07-24 23:52 大字

“对不起,公证声明已过期,不能办房产的‘两证\’。”吴某、谢某夫妇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听到这里小两口被难住了,只好求助法院。日前,三台县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房屋所有权,作出判决支持吴某、谢某的诉讼请求。

受户籍限制借用弟弟名义买房

为什么要用公证书办房产转移手续?原来,1987年,吴某、谢某夫妇打算在三台县城买房,可是受本地户籍政策限制他们无法购买。于是,吴某找到自己的弟弟吴某森,借用他的名义在三台县城内买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交完购房款和税费后,吴某、谢某夫妇搬进了房子居住。为了防止纠纷,1989年3月,吴某的弟弟吴某森与弟媳高某专门来到三台县公证处,就此事作了公证声明。

无法办产权夫妇求助法院帮忙

2008年8月,吴某的房子被征地拆迁,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约定2套位于县城上南街的房子作为安置房,并将新安置房交由吴某居住使用。随后,房地产公司要求与吴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吴某、谢某夫妇一起来到政府办证部门办理产权,工作人员以“所提供的1989年3月27日的公证声明已过期”为由不予办理。

无奈之下,吴某、谢某夫妇只好来到三台县法院寻求帮助,由于弟弟吴某森已于2014年6月14日因病死亡,吴某、谢某最终以确认所有权为由起诉其弟媳高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日前,三台县法院作出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吴某、谢某所有,并帮助其顺利办好房产转移手续。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吴某、谢某1987年所购买的住房,合法签订了合同,缴纳了购房款和税款,同时其弟吴某森和弟媳高某在三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该公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的司法证明文书,且该公证不存在失效的事项。房屋拆迁后房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并已将新安置房交由原告居住使用。据此,依照《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王传涛 林小燕 本报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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