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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古墓葬四男子领刑

绵阳日报 2012-10-15 10: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日前获悉,三台县四名男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分别被三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某、白某富、白某贵和薛某某是三台县龙树镇人。今年3月,袁某在离家不远的高泉村五组寨子山上砍树时,发现砍树之处有人工开凿的痕迹,并有一米见宽的四方形洞口,疑为古墓,遂回家拿来锄头挖掘。随后,袁某又邀约白某富开挖。当晚,白某富邀约薛某某共同挖掘,共盗取古墓葬内陶釜甑一套2件、陶罐1件、珠饰13个等陪葬品。次日,袁某、薛某某、白某富以及白某富邀约的白某贵一起,再次来该山的另一处古墓进行盗掘。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上述二处崖墓为南北朝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价值。其中,盗得的陶釜甑为国家三级文物。案发后,所盗文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

三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薛某某、白某富、白某贵盗掘具有科学、历史价值的南北朝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薛某某、白某富、白某贵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贵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王成龙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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