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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取他人存款女子领刑受罚

绵阳日报 2012-06-20 10:53 大字

本报讯 谢某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后,趁机取走卡内的5000元。日前,经市中级法院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3月22日下午,谢某与男友王某(另案处理)到三台县潼川镇老西街一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准备存钱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信用卡,于是从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2011年4月18日,谢某将5000元退还给信用卡的主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市中院受理后,经审查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代艳 王成龙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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