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货款14万 销售员获刑6年
本报讯 梁某身为企业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货款14万余元。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6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29164元。
梁某今年44岁,2010年9月,被三台县一砖厂聘请为销售员。2010年10月,砖厂要求梁某将货款交回厂里。梁某要求砖厂的财会人员刘某出具砖厂给客户杜某、杨某的收款收据。2010年10月27日,梁某在杜某处收到客户杨某名下货款54653元,给付了杜某一张由砖厂出具的收款收据,注明“款已收”,并签了名。次日,梁某在客户杜某处收到货款89511元,给付了杜某一张由砖厂出具的收款收据,注明“款已收”并签了名。
之后,梁某用这两笔钱归还自己的贷款5000元、修建房屋购买预制板10000元,又交给妻子50000元。2010年11月,梁某携带剩余货款791646元潜逃至山西、陕西等地。2011年4月25日,梁某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分局抓获。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杜某处追回梁某之妻用于购买收款收据的赃款15000元。
(杜伟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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