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剪不断理还乱”这185万该谁还?

绵阳晚报 2022-02-10 13:33 大字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但近年来,随着借贷形式的多样化,与其相关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不,前不久平武法院就审了这样一起案件:180多万元的借款,在原被告之间反复“转移”,真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陈东唐红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导火索

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借款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

1966年出生的张莉是平武县人。因在新疆采沙缺乏资金,她找到了王强,想通过王强向融易公司借款。不过,由于融易公司不提供私人借贷,王强便找到了刘伟民商量,打算借用刘伟民名下的江油市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的资质到融易公司借款。

2014年6月,机电公司与融易公司、王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融易公司向机电公司出借200万元,王强为该借款合同担保人。合同签订后,融易公司向机电公司出借了款项,刘伟民则向王强转款185万余元。在收到转款后,王强将部分款项转账给了被告张莉。后来,因张莉无力偿还该借款,2014年11月,王强向融易公司清偿了以机电公司名义借的全部款项。

2015年9月28日,张莉和王强之间签订了一份抵款协议,约定张莉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乌苏市一处采沙场沙石及全部设备作价200万元抵给王强。

争论点

180多万的借款谁来“还”

然而,这笔借款并没有因为王强的清偿就此结束。2021年4月,刘伟民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张莉和王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偿还自己的185万元借款。

张莉认为,自己和刘伟民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刘伟民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是王强给我转的钱,加上后期我无能力偿还,已经签订协议以沙场进行了抵押,我与王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了。”

王强则表示,刘伟民向自己转账的180多万元,是融易公司给自己的借款,只是借用了原告机电公司的资质和账户。“我是实际借款人,同时又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就应该把借款直接归还给融易公司。”王强说,刘伟民并未向融易公司归还该资金,融易公司也未向其主张过债权,原因是自己已经清偿了该笔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

平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机电公司刘伟民与被告张莉、王强之间是否有借贷事实。对此,法院评析如下:

一、刘伟民与张莉之间,没有借款合意和借款的事实,王强与张莉之间的转款,不会导致刘伟民与张莉之间发生借贷关系,且刘伟民也没有提交双方相关借贷的证据。故,刘伟民与张莉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二、融易公司将款项出借给机电公司,其两者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王强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在后期向融易公司清偿了以机电公司名义借的该笔款项,融易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条,不论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王强还是张莉,不影响王强已经向融易公司清偿了该笔借款的事实。故,因王强的清偿行为,原告机电公司与融易公司的借贷关系消灭。

三、王强借用机电公司的资质向融易公司借款,机电公司与王强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过程中,融易公司将款项出借给后,机电公司将185万余元转给了王强,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11月,在王强清偿了该笔借款后,融易公司将其对机电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王强,至此,王强既是机电公司的债务人、也是债权人,机电公司与王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混同而消灭。

综上,法院认为,机电公司、刘伟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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