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时超过退休年龄 能否索要误工费

绵阳晚报 2020-12-31 08:25 大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那么,如果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在遭遇事故后,能不能索要误工费呢?一起来看看平武法院最近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任光伟唐红记者邓勇

\案例\

1963年出生的赵梅今年57岁,家住平武县。今年5月11日,赵梅从平武县大桥镇往土城乡方向走,当行至土大路15公里500米处时,不慎被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经平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梅为10级伤残、误

工期120天。

经调查,案涉二轮摩托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了讨要相关损失,赵梅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审理中,被告联合财保认为赵梅年龄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误工费。

\焦点\

本案中,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应该赔偿误工费成为焦点。法院在调解中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

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并未完全否定因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误工费不予赔偿的事由。经过双方说法论理,双方均认可误工费按本地农村居民年平均收入的60%计算,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点评\

受害人赵梅事发时已超过55周岁,作为无业的农村妇女,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计算误工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虽已年过55周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仍可以劳务并获得收入,事故导致其实际收益减少,应当计算误工费。

审判法官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误工费属于消极损失,如果没有交通事故的出现,可能就不会导致实际收益的减少。另外,侵权法的重要功能是填补损害,即补偿性赔偿,误工费的赔偿实际上也是一种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因此,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

从现行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区分为有固定收入人误工费的赔偿和无固定收入人误工费的赔偿,而并不以法定退休年龄为限来计算误工费。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已满55周岁的农村妇女不应当计算误工费。结合本案,受害人系农村妇女,事发时虽已年满57周岁,但仍有劳动能力,可以劳务并获得收入。事故的发生导致其实际收益减少,必然会给整个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带来影响。如果仅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拒绝理赔,并不妥当。综上分析,保险公司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理赔,而不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拒赔。

\延伸\

结合绵阳市情况,绵阳中院的意见为,被侵权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系未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收入并因侵权纠纷实际减少、或已满16周岁有证据证明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应予支持。对农村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可参照本地农村居民年平均收入的情形或政府发布的收入数据,结合消费标准和实际收入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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