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

绵阳晚报 2019-12-17 07:38 大字

本报讯(刘丹记者刘晏男)11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陈某称,被告成某某曾多次向自己借款,通过微信转账总共向成某某“出借”9万余元。而在庭审中,成某某向法庭陈述与陈某曾是恋人关系,陈某“借”给她的钱实际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某与成某某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应属婚约期间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实质上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

那么如何判断成某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形成赠与行为呢?男女恋爱期间,购买衣服、食品等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财物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其是为结婚特意购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贵重财物,虽然财物产权转移,但如果当事人所期待的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该财物的合法原因。

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财物赠与是美好的,虽然最终目的未能达成,但也不应就此反目成仇。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成某某返还陈某部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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