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起纠纷打伤服务员男子被拘还赔钱
入住宾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件事情。可对于男子松某某来说,一次入住宾馆的经历却演变成了寻衅滋事,不仅被行政拘留了6日,还赔了1.4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邓勇唐红记者邓勇
1956年出生的松某某,平武县人。2018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松某某与他人一道前往平武县龙安镇某宾馆拟办理入住手续,该宾馆服务人员吴某某按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告知住宿收费标准,不料因为发生分歧而争吵起来。“他拒不提供身份证,还强行要求入住。在后来办理入住手续时,我告诉他标间价格为80元,他自称以前都是60元,并无故谩骂。”吴某某说。
在争吵过程中,松某某将宾馆登记吧台上放置的微信收款牌摔向吴某某面部,致吴某某鼻子当场流血。当日,吴某某报警并到平武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鼻骨骨折。2018年7月6日,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8年8月28日,松某某致人受伤的行为被平武县公安局认定为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随后,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松某某给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4万余元。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松某某在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不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并以住宿价格过高为由与原告吴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用物品将原告打伤,致原告鼻骨骨折,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作为服务员,在与客人交流沟通时方式方法上也有不妥之处,存在轻微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经认定,吴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为1.5万余元,酌定被告松某某承担其中的90%,也就是1.4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松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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