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装修合同后拒不退款 法院判决支付房主四倍利息

绵阳晚报 2018-04-17 12:01 大字

本报讯(杨玉春唐红记者赵利宾)房屋装修合同解除后,面对房主多次催要未使用完的工程款,施工方龙某始终无动于衷。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施工方龙某被判除支付应退还工程款外,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赔付房主。

李女士在游仙区某小区有一套住房需要装修,2016年8月,李女士与龙某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先后5次向龙某支付了8万元装修工程款。可在合同签订后半年多时间里,龙某只进行了少量施工,李女士多次催促龙某加快施工进度,但一直没有进展。2017年2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该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龙某应退还李女士68000元工程款,并承担未还款金额每天2%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后李女士多次向龙某催收应退工程款,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2018年2月,李女士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归还欠款,并按约定利息赔付损失。

庭审中,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龙某签订《解除该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的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返还原告房屋装修工程款,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作为原告的损失,赔付原告。

综上所述,法院遂判决龙某归还李女士房屋装修款68000元,同时以68000元的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作为损失赔偿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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