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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后没变更借条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绵阳晚报 2017-07-05 11:00 大字

本报讯(李显菊吴俊霖特约记者黄志富)债务人江某归还部分借款后,没有要求变更借条,出于朋友关系,债权人江某也没有提醒田某收回借条或变更借条。岂料田某事后称借款已经全部还清,江某只好持借条诉诸法院索要欠款1.5万元。

田某与江某是朋友,平时关系不错。2010年,田某分两次向江某借现金共计2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7年4月,田某向江某还款5000元,但田某没有收回原来的借条,也没有重新出具或变更余款借条,碍于朋友面子,江某也没有提醒。

谁知田某还款5000元后,从此不再提归还借款的事。后江某催田某归还剩下的1.5万元借款时,田某居然说,1.5万元借款已经于2011年3月归还了。对此江某很不理解,自己从未收过田某归还的1.5万元借款,两张借条也还在自己手上,田某怎么一口咬定借款已经还清了呢?

6月22日,平武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田某、江某仍各执一词,一个说已经还清借款,一个说还有1.5万元未还。

如果仅凭双方的言词,法官难以判断事实真相。但从证据上看,田某无法证明自己还过江某1.5万元,因为田某出具的两张各1万元的借条原件均在江某手中,而江某只认可还了5000元,田某手里也没有江某收到借款后,给田某出具的收款依据。因而从重证据的角度看,本案的法律事实是田某尚欠江某1.5万元。

基于此,法官以两份借条和原被告的不同说法推理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江某只是归还部分借款,通过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田某当庭归还江某1.5万元借款。(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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