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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构成债务 公司拒付终败诉

绵阳晚报 2017-06-15 09:32 大字

四川某公司不否认钟某等人挂靠该公司的事实,但对钟某等人涉嫌伪造公章,从事经营活动构成的债务却不认可。法院一审认为公章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某公司对债务担责,某公司不服上诉。记者6月13日从平武法院获悉,终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付静特约记者黄志富

租赁公司诉讼追讨17万余元债务

平武县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挂靠在四川某公司(下称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

2014年11月,建筑公司因承建平武县某广场项目,公司员工彭某某经手,与平武县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下称租赁站)签订了《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2014年11月起,建筑公司在租赁站处租赁钢管及扣件,租金月结,未约定租期。后租赁站分数次将钢管、扣件等租用给建筑公司方使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将部分钢管、扣件退还,另有部分钢管、扣件在租赁使用期间损坏。

2016年2月,租赁站与建筑公司员工彭某某就租金及损坏钢管和扣件的赔偿费用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建筑公司下欠租赁站租金及赔偿费用共计13.45万余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应为4万余元。此后租赁站向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无果,2016年12月向平武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请求四川某公司给付租赁费及违约金。

某公司认为伪造公章构成债务

庭审中,某公司不认可《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上的公章可以代表某公司的行为,坚持某公司与租赁站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没有与租赁站签订过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与租赁站签订过合同,建筑公司员工彭某某不是某公司的员工,建筑公司员工钟某等人涉嫌私刻公章参与经营活动,某公司已向平武县公安局报案,某公司不应该承担建筑公司形成的债务。

平武法院认为,从租赁合同的履行

情况看,某公司除了不认可《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外,合同所涉建筑设备(钢管、扣件)均用于平武县某广场项目的事实清楚。作为普通商户的租赁站,在确认所出租建筑设备是用于平武县某广场的建设中,签订租赁合同时,建筑公司有加盖某公司平武县某广场项目部的公章,该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租赁站对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据此要求某公司给付钢管、扣件等的租金、赔偿、违约金等费用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知情”拒付债务终败诉

法院认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某公司向平武县公安局报案,认为建筑公司员工钟某等人涉嫌私刻公章、诈骗的案件正在侦查中,对钟某等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应适用“民刑分离”原则,某公司以此要求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某公司对钟某挂靠公司的这一事实并未否认,钟某等人用涉嫌伪造公章从事了一系列的经营活动,且这些涉嫌伪造公章也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在平武县某广场的招标、建设施工和工程款结算中均使用了这些涉嫌伪造私刻的公章,而这些法律行为也必须使用公章,某公司在向平武县公安局报案中称“未经公司知情”这一辩解不能成立,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某公司应对钟某等人使用该公章形成的债务需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租赁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绵阳中级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认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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