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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百余万损失谁承担?

绵阳晚报 2017-06-13 09:31 大字

某工程分局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了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又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并收取保证金。当实际施工人投入资金施工后,却因工程未批停工退场。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工程保证金、材料费等120万余元损失该谁承担?近日,平武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

■唐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1.

工程未批层层转包被停工

2015年8月,某能源公司与某工程分局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在平武县某镇投资1400万元建设的配气站承包给某工程分局,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分局成立了工程项目部,任命并非某工程分局职工、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刘某为项目部负责人。并与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工程项目部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某工程分局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管理费和0.5%信誉保证金,工程项目部实行经济与法律责任自己承担的原则。

2015年9月,刘某又与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陈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陈某承担工程的施工、技术等全部工作和责任,刘某收取工程总造价8%的工资业务及利润等费用,并负责向某能源公司收要工程款、协调相关工程等事项。

签订该工程合同的陈某与刘某江是合伙关系,双方按比例出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承建该工程。刘某江向某工程分局交纳工程保证金60万元,某工程分局收到此款后,支付给某能源公司50万元。刘某向陈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该款经陈某向某工程分局出具借条后,由某工程分局直接转账支付给了刘某。

施工过程中,某工程分局总共给陈某、刘某江支付20万元工程款。

2015年12月,平武县国土局以涉案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破土施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责令停工。停工导致施工人员滞留、建筑材料堆放时间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等损失。

2.

停工退场损失该谁承担

2016年4月,某能源公司与工程项目部签署了《退场结算书》,同年6月,签订了《退场协议》,双方就已建工程量的工程款结算、工程保证金的退付、违约金支付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3月,因发包方、转包方与实际施工方就退场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陈某、刘某江诉至平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工程分局连带支付其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保证金、违约金、现场误工损失、材料款等款项,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还应支付140万余元;判令发包方某能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3.

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获法院支持

本案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某能源公司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经过激烈的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查明的事实,平武法院认为,工程发包方某能源公司未尽到办证责任,导致工程停工,对工程的后续施工监管不力,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等赔偿损失的责任;某工程分局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在施工中对工程缺乏监管,致使工程层层转包,应承担连带责任;项目部经理刘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合作的形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陈某、刘某江,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实际施工的陈某、刘某江支付保证金后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平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分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被告某能源公司向原告陈某、刘某江返还保证金50万元,被告某工程分局向原告陈某、刘某江返还保证金10万元;由被告某能源公司向原告陈某、刘某江支付停工退场损失15万元,被告某工程分局、刘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某能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刘某江工程款12.46万元、材料款35.63万元,被告某工程分局、刘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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