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集资两千万“老板”领刑14年
本报讯(蔡佳峻 赵银熙)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非法集资人民币2026万元并奢侈挥霍。日前,绵阳市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诈骗集资案,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违法所得122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平武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制造其开办有公司的假相,以月利率3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本人和他人,采用打借条、签借款协议或者口头承诺等方式,向何某某等5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共计2026万元。到2014年11月7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所得款项除偿还部分集资本金、支付部分高额利息、个人及家庭奢侈消费外,尚有部分集资款不能说明去向。经核减本息,被告人林某仅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受害者802万余元外,尚有1225万余元的违法所得未能退还。
平武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公民的合法利益,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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