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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支平武男子获刑三年

绵阳日报 2014-01-20 21:19 大字

本报讯 1月14日,敬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平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11月4日,平武县公安局大印派出所民警在敬某某家中处理其家庭纠纷时,发现被告人敬某某非法持有三支“火药枪”。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敬某某持有的三支“火药枪”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法院审理认为,敬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王隆本报记者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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