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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骗五万被判有期又罚钱

绵阳日报 2013-11-23 21:44 大字

本报讯 刘某某利用伪造的虚假合同骗取受害人5万元。近日,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10月,刘某某从家乡绵竹来到江油,与李某相识。得知李某因资质原因不能向江油某水泥公司供应沸石,刘某某便谎称自己成立的公司有矿山采矿权,能帮李某与该水泥公司建立销售关系。之后,刘某某伪造了某水泥公司与平武县某石材厂的《沸石购销合同》、代收货款的委托书,骗取李某信任。随后,刘某某与李某签订了沸石《供应合同》,刘某某以预付货款的名义从李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

去年12月29日,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刘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退还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兰有斌本报记者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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