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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街头杀人三犯领刑赔款

绵阳日报 2012-06-21 10:5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昨(20)日获悉,备受平武社会各界关注的“10·23”恶性故意伤害案,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和郑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3年和4年;郑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张某、郑某东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9.6万余元。

2011年10月23日晚8时许,家住平武县水晶镇的杜某回家时,与刚从烧烤店喝了酒出来的郑某东相撞,两人发生争执。张某、郑某军等人见状,从烧烤店跑出来,与郑某东一起殴打杜某。杜某的妻子报警后,水晶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同时,杜某的亲戚高某与携带刀具的尚某等人闻讯也来到现场。当高某质问谁打了杜某时,郑某军一行上前解释劝阻,高某一脚踢倒郑某东。郑某东爬起来后,捡起砖头追打高某,被劝住。张某趁高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高某左胸部后逃逸。郑某军随即逃离现场,郑某东被民警当场抓获。高某经当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0月2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天后,郑某军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共支付原告方赔偿款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郑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军酒后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杨霞 本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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