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年限不一致 退还购房定金 3 万元
□专家顾问团点评嘉宾:
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申丽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唐女士在绵阳市游仙区某楼盘购房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30000元。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唐女士发现该企业隐瞒商品房土地使用权50年而非70年这一重要信息,拒绝签定买卖合同,并多次与该企业协商要求退还定金被拒,于是找到绵阳市游仙区消委会调解。
经调查,该企业土地使用权是50年而非70年,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告知内容不一致。唐女士认为,普通商品住宅用房产权年限一般是70年,商家的房源认购协议书未注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告知内容不一致,因此要求退还定金。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商家认识到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唐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30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房地产年限不一致,协议无效的典型案例。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家出具的房源认购协议书未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告知,也违反《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该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属于无效合同,商家应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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