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男子多次“涉毒”被判刑
毒品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极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可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最终换来的自然是法律的严惩。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加之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被从重处罚。
■袁福林刘亚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77年出生的男子邓某某,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邓某某2016年1月18日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其因吸食毒品,还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2019年6月30日被行政拘留。
然而,以上的种种处罚并没有让邓某某洗心革面。在最后一次行政拘留两个月后,他又一次干起了和毒品有关的勾当。2020年8月21日到26日,邓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向贩毒人员提供毒品,共收取毒资2000余元。
2020年8月27日下午,邓某某前往绵阳高新区某酒店门口“交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他身上查获净重为1.26克的白色晶体状物1袋,净重为0.1克的红色片剂状物1颗。民警从同时被抓获的吸毒人员唐某某处查获净重为0.8克的白色晶体状物1袋,净重总计为0.19克的红色片剂状物2颗。经鉴定,所查获白色晶体状物、红色片剂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8日,邓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4日,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伙同他人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故被告人邓某某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在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加上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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