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熬制“老油”循环使用 多人获刑
冬天,最幸福的时光莫过于与家人和好友围坐在一起,吃一顿热气腾腾的火锅了。但是,如果不良商家为了增香提味使用“地沟油”,会不会瞬间就被败了胃口。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为谋私利制售“老油”锅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在绵阳科创区开办某火锅店,由被告人李某负责经营管理。2019年5月,李某接收火锅店自行经营管理,为降低经营成本、赚取更多利润,李某指使门店经理安排服务员,将顾客吃剩下的锅底回收到厨房,由厨师长或后厨通过过滤、加热等方式熬制成“老油”,将“老油”按一定比例与新油混合勾兑给顾客食用,待顾客食用完毕后,再次回收锅底熬制“老油”,循环使用。
被告人许某强、尹某、敬某强先后任火锅店厨师长职务,负责后厨管理、熬制“老油”。被告人梁某刚、肖某花先后任火锅店经理,负责安排服务员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油等。
法院判决老板获刑六年三个月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等人回收餐厨垃圾熬制“老油”,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遂判决被告人李某、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等6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中,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触碰红线必受制裁
针对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地沟油”是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而成的非食用油,是典型的有毒有害物质。以上案件中“老油”即属此类。“地沟油”极不卫生,长期食用会破坏人体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等严重后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以上这起刑事案件,不仅让被告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对广大经营者予以警示,希望广大经营者都不要触碰食品安全这条红线,任何越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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