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期高火险天气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绵阳日报 2021-12-28 08:07 大字

本报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谢艳)根据国、省等有关规定和部署,日前,绵阳市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该命令明确2022年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该命令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野外火源管控,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命令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各地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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