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区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以下简称零售点。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
第五条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零售点设置的经营场所要求
(一)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第七条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要求
(一)经营业态符合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食杂店业态特征的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二)经营业态符合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特征的零售点两点间距不少于300米。
第八条相对独立区域零售点设置的总量要求
(一)住宅小区每500户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二)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经营场所位于一楼的每200个固定门面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三)机场、火车站(铁路枢纽)、汽车站(公路枢纽)等候车(机)厅内、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停车区)、旅游景点(景区)等游客服务区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且两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军队营区、监狱等军事管理区域,根据人口数量可在后勤服务区适当设置零售点;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
(六)行政自然村每500户居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七)高等教育学校每3000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相对独立区域零售点设置除第(三)、(四)款外,其他还应满足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要求。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200米以内;
(二)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销售企业内;
(三)经营场所位于各类办公场所内;
(四)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危化物品以及容易影响烟草制品吸味的场所,基于消防和产品质量安全不设置零售点;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以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相对独立区域零售点设置的总量限制,可以适当降低间距要求。
(一)军、警、消防人员烈士家属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有效证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适当降低间距要求,但同一烈士的家属只能享受一次优待。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等级要求的残疾人可以适当降低间距要求。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优待,且为实际经营人,直系亲属协助经营的需提前申请备案。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3、语言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主营包装食品零售业务,在辖区内总店及分店不少于5家的品牌连锁店,在统一店招、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前提下,可以放宽间距要求的50%。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出现违法经营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则不再享有放宽准入条件的资格。
(四)因自然灾害、市政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场所灭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放宽间距要求的50%。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隔楼、隔断或存在其他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情形。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并不可移动的商品销售场所,且经营场所用途为商业。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违法建筑、活动板房、临时摊点(棚舍)、售货车、集装箱屋、消防通道、楼道、地下室、门卫室等。
第十三条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是指申请人的经营设施配置能够满足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能够识别申请人的主营项目、经营业态。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业态是指依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将烟草零售业态划分为: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食杂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幼教机构。
第十六条办公场所是指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办理)某种特定事务的室内工作环境。如公职人员、商务职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办公环境。
第十七条基于消防和产品质量安全,不设置零售点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修理修配、美发浴足、建筑装潢、农药农资、冷(鲜)水产、宠物活禽、公共厕所。
第十八条自动售货机(柜)是指无人服务、贩售,主要依靠消费者自助进行选择、结算、提货等一系列操作的机器、柜台乃至便利店、超市。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包括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住宅小区临街门面适用住宅小区的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
第二十一条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式。设有安全隔离设施的主要街道,按照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进行测量,未设有安全隔离设施的一般街(通)道,按照居民行走习惯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经营场所未在地面一层的以地面一层出入口的中间点为起止点进行测量。零售点间距以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为起止点进行测量,中小学、幼儿园以学生进出通道口的中间点为起止点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有效期2年,自2022年1月26日起实施。2020年5月18日发布的《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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