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公民信息实施盗窃 获刑11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21-12-24 00:50 大字

本报讯(张山水 刘沫汝)21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王某某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在某两家生活服务电商平台上实施盗窃案,经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通过网络搜索出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100余名用户的账号及密码,王某某先使用上述账号、密码多次登录APP,利用电商平台内置的第三方微信登录模式及相关软件对原账户实现控制,再通过使用他人账号登录APP后下单购物、消费,并将所购物品进行变卖,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盗刷受害人金额总计1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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