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告、转移财产“老赖”因拒执罪获刑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转移了就没事了?别做梦了!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可是一项刑事罪名。不信,一起来看涪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杨某春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某春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春向涪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涪城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涪城法院依法向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2019年7月3日,杨某向涪城法院申报财产,内容为无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不动产、对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奔驰车(有抵押)一辆。2019年8月29日,涪城法院以150万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四川某假日酒店的股权,因杨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涪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在法院面前,杨某报告的个人财产几乎是一片空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经查明,2016年6月6日,杨某从王某处租赁房屋用于酒店经营。2016年7月15日,杨某成立四川某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0日,杨某又从王某处租赁二楼平台以及三楼、三楼平台,随后对租赁的房屋及平台进行修建和装修。2019年10月11日,王某、杨某、肖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将其在王某处所租赁房屋投入的全部装修、添附等以6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肖某。当日,肖某向杨某指定的案外人杨某弟弟名下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到账后,杨某安排弟弟陆续将款项转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其他开支,未向法院申报该财产,也未将该款用于履行该案件。
2020年3月9日,涪城法院将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第2天,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涪城检察院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涪城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名下财产状况,私下转让名下财产而未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最终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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