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套二手房入住两年被拍卖
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且已经入住,就差办理过户手续了,却被突然告知房子进入拍卖程序,要求立即搬离,这让王伟彻底懵了。为了讨要一个说法,他起诉到了法院……
■汪江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购买一套二手房尚未过户却要被拍卖
2017年,在朋友介绍下,王伟和从事房产中介的刘鹏相识。过程中,刘鹏表示手上有一套房子,因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可以便宜出售。同年12月,王伟、刘鹏以及刘鹏所在的绵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将位于游仙区的1套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伟,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7.5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首付款11万元(含定金),剩余尾款24万元则以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2018年3月,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支付了首付款后,王伟搬入上述房屋居住。
想着已经缴纳了部分房款,并且签订了相关合同,即便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如约办理,但王伟认为,这都是迟早的事情。然而,2020年4月突然出现的一则公告,给了他一个晴天霹雳:“法院出具了一则公告,通知要将这套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要求我迁出房屋。”王伟立即找到刘鹏和房产公司讨说法,却一直未能得到一个满意答复。无奈之下,他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决解除相关的《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刘鹏退还首付款11万元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同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8.4万元。
案涉房主另有其人卖房人属于无权处分
那么,好端端的房子,为何会进入到法院的拍卖程序呢?随着案件的审理,这背后的“隐情”也慢慢浮出水面。
经查,涉案房屋系案外人陈波于2010年9月购买,当时价格为30万余元,该房屋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2017年5月,陈波与李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涛。不过,由于涉案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尚未还清,所以房屋产权登记一直未能变更。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涛找到了刘鹏,把房子低价处理了出去。
后来,因陈波与他人之间的债务,涉案房屋被涪城法院、三台法院查封,并已由涪城法院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庭审中,王伟陈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查询房屋的权属情况,也没有见过陈波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认为刘鹏将登记于他人名下的房屋卖给自己,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还需双倍返还定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原、被告均已无法通过涉案合同履行而完成涉案房屋物权登记变更,那么王伟请求解除涉案《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并已履行的7.5万元定金,已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民法典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等相关规定,刘鹏应当双倍返还的定金金额为7万元(35万元×20%)。
关于王伟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8.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看,王伟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并非刘鹏所有,其无权处分,应当预见到存在的较大风险,故对于合同解除后损失的发生,原、被告应当承担同等过错;其次,原、被告约定的房屋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考虑合同订立情况,应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确定为6.6万余元。因定金罚则已足以弥补原告房屋增值的可得利益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8.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刘鹏在指定时间内向王伟返还购房款11万元,并返还双倍定金,王伟搬离案涉房屋。(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游仙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依法打击显正义 拒不执行尝苦果
本报讯(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朱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
绵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绵阳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