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角钱引发冲突 伤者索赔 39 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1-04-30 00:35 大字

汤科林 白杰 赵银熙

一角钱人民币买不了什么。可对于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唐某和刘某来说,正是这一角钱,导致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苦苦较劲一年多之后,伤者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外,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唐某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案情回放

买菜付款时发生纠纷

2019年10月28日,绵阳市民刘某与妻子一起前往绵阳市游仙区的一家超市买菜。付款时,因一张面值一角的纸币有磨损,刘伟与超市工作人员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其间,作为消费者的刘某挥拳打中了唐某的左眼,致其受伤。

2020年6月3日,唐某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损伤作出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左眼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眼球(无眼裂),评定为七级伤残。

为了讨个说法,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唐某多次找到刘某协商赔偿,却屡遭拒绝。无奈之下,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她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针对原告唐某的诉求,被告刘某辩称,发生纠纷时,双方的确有相互推搡的行为,但唐某的左眼本身就有眼疾,眼睑下垂也是原来的病引起的,并不是本案导致。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辩护意见,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显示,在此次纠纷发生前,唐某的左眼一直有眼疾,左眼睑下垂。同时,相关眼科医院的病例档案载明,早在2019年5月,唐某就因左眼角膜内皮炎入院治疗。另经法院查明,2020年12月,双方共同选定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刘某击打唐某左眼伤残结果的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没有因果关系,唐某被打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不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院判决

还需支付赔偿1.2万余元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被告刘某是否击打了原告唐某的左眼;二是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否能够采信,刘某对唐某的伤残是否承担责任;三是如果刘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

针对焦点一,从现场监控视频、民警出警记录,并结合原告唐某当天入院治疗的情况来看,应认定被告刘某击打唐某的左眼导致其眼睛受伤。

针对焦点二,首先,原告唐某于2020年6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害作出了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并未对其左眼睑为何下垂作出说明;其次,2020年12月,双方共同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已详细阐明评定结论的原因,且作出该鉴定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刘某的击打并不是导致原告唐某伤残的主要原因。

针对焦点三,结合争议焦点一的认定,被告刘某有过击打原告唐某左眼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对方左眼受伤,那就应当对唐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对纠纷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担责50%,但由于刘某未能提供纠纷发生时的细节,且即便双方发生口角纠纷,也不能成为其殴打对方的理由,故法庭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经过认定,本案中,原告唐某的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7项合计1.5万余元。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扣除被告刘某前期已经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外,被告刘某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唐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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