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肇事逃逸担全责 保险公司为啥被判赔钱
驾驶妻子名下的小轿车外出,不想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受伤。随后,男子陈斌选择了逃逸,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尽管因犯肇事逃逸罪受到了法律制裁,但伤者的相关赔偿却不能少。为此,妻子王艳找到了保险公司,可对方却以“该事故存在延迟报案、标的车驾驶员逃逸、保险标的车逾期未检验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针对这样一起纠纷,法院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李明周兰兰记者邓勇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认定担全责
陈斌和王艳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王艳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个人名下。2016年9月,她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为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2017年4月29日晚10时许,陈斌驾驶案涉小轿车,沿游仙区石东路往东林乡方向行驶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一辆摩托车(搭乘两人)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3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以陈斌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为由,认定陈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11月27日,陈斌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保险公司出示免责条款并非车主亲笔签名
尽管陈斌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处罚,但伤者的赔偿依旧不能少。经查,摩托车上的3位伤者先后在多家医院医治,均被评为不同级别的伤残。对于已实际产生的费用,尽管王艳夫妻俩已全部承担,但经过三人自行计算,应得赔偿扣除已付的医疗费外尚有110万余元。
随后,王艳找到了保险公司,希望其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依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以“该事故存在延迟报案、标的车驾驶员逃逸、保险标的车逾期未检验的情形”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对此,王艳以对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的签名笔迹不予认可为由,向法院申请鉴定。2019年12月19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上述两处笔迹均不是本人所写。
四大焦点逐一评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和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关于案涉车辆在免检期内未检验是否构成商业保险的免赔事由。
根据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案涉小轿车于2014年10月注册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因此该车辆尚处于6年的免检期内,不属于商业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由。
二、关于陈斌逃逸行为是否加重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问题。
陈斌虽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但并不改变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特别是已经造成3人人身损害,同时也不存在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问题,其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而非以前,并未加重被告保险理赔的责任问题,不属于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
三、关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相关协议上的王艳字迹并非本人所写,故无法证明被告太平财保已经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内容向原告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四、关于被告是否承担商业保险理赔的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太平财保未举证证明将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王艳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约定,被告财保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用于支付交通事故伤者的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太平财险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王艳保险理赔款50万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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