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范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妻子违反“忠诚协议”丈夫要求赔偿20万

绵阳晚报 2020-11-26 10:43 大字

何伟觉得自己“醒悟”了,因为他终于认识到,仅凭一份忠诚协议,并不能让妻子对两人的婚姻“矢志不渝”。回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所有的懊恼似乎都不如离婚两个字来得痛快。为此,何伟起诉到了法院,并基于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要求妻子给付20万元赔偿。最终,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马净周兰兰记者邓勇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何伟与王晓燕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2020年2月,何伟发现妻子出轨,于是起诉至法院,提出的诉求除了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等,还特别提到了一条,那就是要求妻子基于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对自己作出20万元赔偿。

庭审中,何伟出具一张由王晓燕在2020年3月签订的《婚内出轨保证书》,载明出轨对象、出轨事由和再犯后果。又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赔偿内容包括过错方一次性向无过错方支付20万元,若发生离婚事件,具体事项参照本协议进行协商处理。”

面对丈夫的诉求,王晓燕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表示不愿意赔偿这20万元。“该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签订的实际时间为2020年3月,是我出轨后应他要求所签,初衷是继续保全家庭,所以将签订时间写为2016年3月。”王晓燕认为,该份协议约定条款明显不公平,属于无效协议。

法院审理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可以按照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1.原被告双方均当庭同意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原被告收入大致相当,婚前双方各自均有房屋,且被告目前仍在外地工作,小孩系男孩,一直由原告母亲协助照顾,也表示有意愿、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小孩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跟随原告生活为宜。

3.双方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范畴,原告以被告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20万元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综上,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何伟与被告王晓燕离婚;婚生子由何伟抚养,王晓燕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票各自承担一半;驳回何伟向王晓燕索要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何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为约束夫妻双方,避免双方出现出轨等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在财产权利方面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人身权利方面设置离婚的条件,或者排除违反忠诚义务一方的抚养权。

“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既是婚姻法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约定,系双方的道德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句话讲,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驳回起诉。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提问,“难道婚姻中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吗?”当然不是了!据法官介绍,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提出“财产分割倾斜”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就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这条主要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这条也在原有的四种法定过错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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