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高空坠物! 楼下居民差点“中招”
本报讯(刘芳杰康子钦记者苏东华文/图)“太吓人了,这次掉落的是一捆外包装卷材和木材,小区居民差点‘中招’。”11月22日,记者从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逻三大队了解到,目前该案正在逐一排查中。
“我们小区又一次上演高空坠物,在阳台上晒太阳的太婆险些被砸中。”案发19日17时许,特巡警巡逻三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到事发点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东方华尔街小区进行调查和处理。在现场(如图),受到高空坠物惊吓的李大娘惊魂未定,语无伦次,无法叙述事情经过。
同样,处于惊恐中的报警人王大爷声音颤抖,向民警反映事发当时情况:王大爷与老伴李大娘在阳台上晒太阳,见太阳逐渐偏移,而且开始起风,于是起身搀扶李大娘准备进入屋内,就在二人刚离开晒太阳不到一米左右距离处,突然听见身后阳台上“砰”的一声巨响,紧跟着头顶晾晒被褥衣服的两根铁丝掉落在二人身上。转身一看,就在刚才晒太阳的位置,掉下一捆长约三米左右的卷材,木质外包装已摔烂成4块,从中滚出一卷重约20斤左右的镜面锡箔纸,头顶两根晒被褥衣服的铁丝已被砸断,其中一颗用于固定铁丝的非常牢固的膨胀螺丝已从墙上扯出掉在地面。
据介绍,这已经是王大爷经历的第二次坠物。前不久,曾坠落一块碗大的砖块,老伴也差点被砸中。由于该楼栋属于高层建筑,住户较多,走访量较大,为查清高空坠物情况,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坠)物岂可儿戏,人人应引起重视,恪守安全底线,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知道多点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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