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签个字 变成欠款担保人?法院:该签名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四川法制报 2020-07-01 01:50 大字

65岁的范阿姨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随意在纸条上签了一个名字,就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她对一笔“莫名其妙”的5万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我只是在欠条上签了一个名字,欠条下面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几个字是他们添加上去的!”范阿姨无奈地表示。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案件回放

她在欠条上签了名

2016年2月,曹女士向肖先生出具《欠条》一份,大意载明欠下货款5万元。可直到2019年7月,这笔欠款依旧没有结清。为此,肖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曹女士立即归还5万元,并承担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于欠条上有范阿姨的签名,原告肖先生请求判决范阿姨对这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我与曹女士是朋友关系,他们让我在欠条上签个字,对这个事情做个见证,所以我才签了。欠条下面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这几个字不是我写的,是原告他们添上去的,我要求申请笔迹鉴定。”庭审中,范阿姨为自己辩护道。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范阿姨的说法,庭审中,原告肖先生陈述称“连带责任保证人”这几个字的确系被告范阿姨亲笔书写。可在庭审后其出具的《情况更正说明》中,又陈述称范阿姨同意作为担保人,但因其不会写“连带责任”几个字,所以自己帮她在《欠条》上书写了“连带责任”四个字。

法庭判决

签名人不承担责任

日前,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曹女士向原告肖先生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曹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了《欠条》中的部分货款,故法院认定下欠货款的金额是5万元。同时,《欠条》中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范阿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与其庭审后提交的《情况更正说明》相矛盾,且“连带责任保证人”书写于《欠条》尾部,不符合日常的书写习惯,故对其要求范阿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定曹女士在指定时间内向肖先生支付下欠货款5万元,及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驳回肖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赖冬梅 周兰兰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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