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进城,“消失”的老宅能获得赔偿吗?
日前,市民谭秀华打进本报热线2268888反映,其多年前位于游仙区新桥镇桩子社区(原桩子村)二组的住房被“侵占”变成了养猪场,自己“消失”的老宅能否得到赔偿?连日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本报记者彭雪
当事人
户口迁入城区数年后老宅“消失”了
谭秀华告诉记者,1987年丈夫王云洪病故后,她带着年幼的女儿进城打工,并于1989年将母女俩户口迁到绵阳城里。2003年初,她获悉老家宅基地上五间瓦房所在地被村组租给当地一刘姓修养殖场,自己得知情况时房屋已经“移平”。谭秀华表示,房子被拆前,自己并未得到任何通知,其和女儿的财产受到严重侵犯。她还向记者出示了《宅基地证》。上面载明:户主为王云洪,房屋所在位置为原桩子村二组,瓦房五间,共95.1平方米,林盘6平方米。发放日期为1984年。
谭秀华称,当看到房子变成“养猪场后,她找到当时的组长胡朝双解决房屋被拆问题。对方称:“你们一家户口迁走了,这里什么都没有了。”谭秀华说,土地是集体的,但自己家的房屋、沼气池及院内的一草一木都是自己和家人辛苦挣来的,是私有财产。谭秀华表示,希望责任方在原址还她母女五间瓦房,实在没法偿还房屋,也应该有应有的资金赔偿。
调查
集体土地出租给了养殖户
记者找到了当时承租人刘碧容。据其介绍,2003年,政府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自己租用了桩子村二组的集体土地建养猪场。当时土地处于闲置状态,除一村民搭建的偏角外,其他的全是青苗。自己按协议和新桥镇的赔付标准赔付了所有的青苗和建筑费用,并没有看见谭秀华家的房屋。2003年5月其完成所有手续后,开始建养猪场。
刘碧容还拿出了当时赔付的相关依据(村民领取补偿收据等)以及与村组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上,桩子村将二组土地王家山边闲置土地(包括部分旧宅基地)1.5亩出租给刘碧容开展养殖业。并约定承包土地上涉及的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由乙方负责。承包期限为2003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租地费用每年每亩150元计算,其中村50元/亩/年,组100元/亩/年。
刘碧容表示,当时村组相关干部都在,直到赔付后40天无意见之后,原新桥镇国土所才“放线”。同时,记者在刘碧容家里,见到了赔付依据及其2003年5月13日盖有游仙区新桥镇国土管理所土地管理费1084元的收据。
邻居
房子是否存在说法不一
记者找到了原二组组长胡朝双,在他的带领下,来到谭秀华老房子所在处,这里已经成为废弃养殖场。胡朝双向记者指明了当时谭秀华家房子的位置,几乎看不出任何痕迹。当时的王家院子已经不复存在。
随即,记者采访了搬离的邻居王强。王强表示,据他回忆,修养猪场前泥巴墙还在,挨到沼气的角角垮了部分,屋顶顶子也垮了几根。而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妈则表示,事情过了这么多年,已记不清当时房子是否还在了。邻居王洪家与谭秀华家相邻,他表示,房子在2003年前好像还存在,只有点点损坏。
对于谭秀华的赔偿要求,游仙区新桥镇村镇建设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户口迁移后,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当地集体经济成员享有,归集体所有,原宅基地上主人对完好的房屋仍有使用权,但不能重修和建设。
新桥镇相关负责人:
无有效证据表明房屋存在建议起诉
据一直参与协调工作的许益林介绍,接到谭秀华的情况反映后,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介入,经过调查,于同年7月13日组织调解。当时谭秀华所提及的证人均在场。根据调查,80年代谭秀华一家确实在该组有瓦房,其母女户口于1989年牵到涪城区。调解时,承租方刘碧容陈述,其租用二组集体土地时,2003年初已按协议补偿到位,没有看到谭秀华的房屋。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房子完好无损、半损还是被历经岁月和1998年洪水所致只剩土堆,由于无有效证据支撑,调解无果。胡朝双表示,房屋是被冲垮的,土堆到那没动。赔付也是根据协议由承租方赔,和集体没有关系。
新桥镇党委副书记林有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关于谭秀华反映的情况,镇上也联合司法部门多次了解调查,但调查结果是无直接证据表明2003年房屋的状态,谭秀华本人也未提供2003年的房屋状态,如图片等佐证。对于其口述情况,因事过多年,确实无法判断。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能够找到有力证据,镇上也可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维权。
对此,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兰英律师表示:如果集体出租土地时,土地上房子或附属物存在,村组应该征得产权所有权人的同意。户口是否迁移与房屋所有权无关。何律师表示,如果被侵权方要起诉维权,需要收集有力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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