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作案四起销赃获利540元 两男子获刑还各罚1000元

绵阳晚报 2020-04-02 07:44 大字

本报讯(王军任建波记者邓勇)手里拮据,两男子打起了偷盗的主意。短短10天时间,就连续作案四起,销售赃物获利540元。最终换来的,则是被判入狱并各处罚金1000元。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

1993年出生的刘某,游仙区人,是名副其实的惯犯。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和2017年6月,分别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和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计二年九个月,处罚金1.1万元。但刘某并没有汲取教训,2019年5月,他又一次“手痒”起来,并且还找来了一个“搭档”杨某某。

2019年5月24日凌晨,刘某、杨某某行至游仙区某防汛抢险物资仓库,盗窃电缆线、电线,销赃后获利360元。四天后,两人再次来到上述地点盗窃电缆线,后销赃获利70元。经物价评估,两次被盗电缆、电线的价格为1467元。

2019年6月2日凌晨,两人行至游仙区小岛生活区开荒地沈某某的自建棚内,用断线钳剪断挂锁,进入室内,盗得大米、面条数斤。后又行至雷某某的自建棚内,盗得鸽子五只、鸡三只。当天上午,二人将鸽子、鸡卖了110元。经物价评估,被盗鸽子、鸡的价格为275元。同日晚上23时许,两人行至游仙区石马镇某路段欲盗窃路灯电缆线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在二人身上搜查出断线钳、改刀等作案工具。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责令两人退赔相关被害方经济损失合计1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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