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还房贷 两次成被告合同被解除

绵阳晚报 2020-04-02 07:46 大字

如今,许多人都会选择采取“首付+按揭”的方式来买房。不过,要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无法偿还银行房贷导致逾期,麻烦也就随之而来。也许你会说,房贷逾期后如果一直不还款,大不了就是银行把房子没收了。可真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不妨来看看以下案例。

■贾武君任建波记者邓勇

第1次成被告

按揭购房不按时还贷银行起诉要偿还

何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俩住在游仙区。2010年8月,何先生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价款41万余元,首付16万余元,剩余近25万元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大致约定:如果何先生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导致房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何先生需要立即偿还相关担保金额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房产公司还有权解除

合同。如果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未向银行足额支付本息导致银行要求房产公司回购房屋的,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0年9月,何先生夫妻俩作为抵押人,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但后来何先生仅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6年5月,银行向游仙法院起诉,要求何先生夫妻及房产公司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共计25万余元。同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何先生夫妻偿还银行以上款项,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次成被告

房产公司起诉追偿并提出解除购房合同

判决生效后,由于何先生一方迟迟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4月,在加上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向银行支付了28万余元。

2019年5月,房产公司又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10

年8月和何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15日内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要求何先生一方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起诉的理由,则是依照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所提到的约定。

法院判决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房产公司与被告何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房产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合同解除后,房产公司应将收取的房屋价款返还给被告,按以上评述,认定房产公司实际收到的房屋价款为13万余元(首付款16万元+收到的贷款25万元-承担的保证责任28万元)。同时,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在合同解除后,被告有义务协助房产公司注销该合同备案登记。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房产公司与被告何先生2010年8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房产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向何先生返还实际收到的房屋价款13万余元;三、何先生在指定时间内协助房产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本案合计1.1万余元的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由何先生承担1万元,剩余的由房产公司承担。

案\件\提\示

针对本案,不妨先来算一笔账:何先生首付款支付了16万余元,最后房产公司仅退回了13万余元,何先生还需要支付1万元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而在2010年9月办理按揭后到2016年5月银行起诉期间,何先生还偿还了部分房贷,如此计算下来,也是损失了一笔不小的金额了。

对此法官提醒,现如今,很多人选择以贷款方法购买住宅,但因为买房者各种各样主观因素牵制,促使此类买房方法仍存有一定风险性。因而,买房者在选购住宅时一定要认真细致评定自身的经济收入和支出,依据实际的经济状况挑选住房。开发商在销售时还要对买房者的状况做深层次掌握。贷款银行核查更要进一步提升,进而防止该类事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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