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②

绵阳日报 2020-02-15 07:44 大字

1.问: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预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答: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发布的公告中要求麻将馆、影院人员密集活动的场所等暂停营业。这样的要求是否因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违法?

答:这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为加强对传染源的筛查和管理,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赋予政府的权力。

3.问:政府要求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在疫情暴发后,不得停工,而是全力组织生产,保障必要防治物资的供应,是否合法?

答: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问:疾控中心能否以“精准防控”和“便于监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对从湖北返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信息收集并广为传播?

答:疾控中心可以收集相关资料,但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5.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主办单位: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宣传部绵阳市司法局

承办单位:绵阳市律师协会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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