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守同一家医院四次盗窃电动车

绵阳晚报 2019-12-03 10:20 大字

本报讯(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为了获得不义之财,男子钟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四次偷盗电动车。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而这,已经是钟某某触犯法律红线“三进宫”了。

1966年出生的男子钟某某,涪城区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以上种种并没有让钟某某改过自新。经审理查明,钟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5日,四次在同一家医院内将他人停放的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4辆电动车总价值6757元,而钟某某销赃总获款3090元。

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在此次犯罪前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遂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退赔4被害人的被盗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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