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婚房却买到抵押房 她起诉房主和中介共同赔偿17万元

绵阳晚报 2019-11-29 08:31 大字

买婚房原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可对于家住在绵阳市游仙区25岁的小欣来说,也正是这样一次购买婚房的经历,不仅被迫把自己的婚期延后,最终还闹到了法院。小欣认为,这一切都是中介公司和房主的责任,要求双方共同赔偿自己17万余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魏东张倏越记者邓勇

欢天喜地买婚房谁知买到一套抵押房

25岁的小欣马上就要结婚了,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用来当婚房。不过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小欣将此事交给绵阳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代为办理。很快,房产公司传来了消息,称在游仙区游仙东路某小区找到了一套不错的房子。经过实地查看,小欣十分满意,决定买下来。而这套房屋的主人,则是小吴。

2018年9月30日,小吴(卖方)、小欣(买方)与房产公司(经纪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小吴将位于游仙区游仙东路的房屋出售给小欣,成交价为87.8万元,买方先行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首付房款(含定金)为33.3万元,买方在办理过户时直接支付给卖方。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等。同日,小吴收取小欣房屋定金1万元。房产公司则分别在2018年9月30日和10月1日,分两次向小欣收取了贷款服务费、评估费、担保费、资料费和中介服务费共计近3.7万元。

一个月后,小欣准备缴纳房屋首付款。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她意外得知,原来小吴的这套住房早已被抵押了,需要将贷款还清才能将房产证解押及过户。“小吴这套房屋是全款买的,房屋抵押贷款是用作其他的。”小欣认为,购买这样的房屋存在一定风险,遂停止了当天的交易。

房主莫名其妙玩“失踪”她要求房主和中介共同赔偿17万余元

小欣表示,需要小吴自己还清贷款后将房产证解押,才能继续交易。小吴也没有拒绝,并承诺在2018年12月10日之前一定完成。可此后,小吴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了踪影。

小欣认为,造成这一切的主要原因,是小吴以及房产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房屋被抵押的情况,违背了相关的合同内容。同时,因为房屋没能完成交易,自己的婚期也受到了影响。

2019年7月,小欣起诉到了游仙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小吴和被告房产公司共同退赔自己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小吴辩称,此前自己已向房产公司明确告知了房子还有20万元的贷款,当时小欣也在场,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被告房产公司则辩称,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不需要退还相关费用。

两被告隐瞒房屋抵押事实解除合同退赔损失7.7万余元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欣、被告小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庭审中,从二被告当庭陈述可知,房产公司系知晓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情形,但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屋抵押信息未有记载。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抵押中的房屋具有重大交易风险,故房屋的抵押信息对买受人而言,属于重大决策事项。本案中,房产公司、小吴未向原告如实告知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对其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二被告之辩称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由于合同已解除,故被告小吴收取的购房款1万元,应依法予以返还。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小吴应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1万元。被告房产公司在本次居间服务中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返还中介等费用。此外经查明,房产公司员工还以其他理由收取了小欣1万元房款,也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小吴向原告小欣返还房款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万元,合计2万元;由被告房产公司向小欣返还中介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担保费、资料费等合计3.7万余元,返还房款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万元,合计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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