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还被罚2万元

绵阳晚报 2019-11-29 08:24 大字

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在信用卡使用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背信用原则的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冯凤琼刘亚东记者邓勇

1982年出生的蒲某某,绵阳市涪城区人。2016年11月前后,蒲某某因赌博欠款,陆续向数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后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手机银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了信用卡,想采用透支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从2017年8月15日起,蒲某某采用每月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方式一直使用该信用卡,到2018年1月10日起逾期还款。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采用多次人工电话催收、系统语音催收、系统短信催收、人工信函催收等方式联系被告人蒲某某还款,后因蒲某某在2018年6月变更了手机号,银行从此无法再与之取得联系。截至2018年5月18日,蒲某某透支信用卡本金近5万元,利息6400余元。

归案后,蒲某某亲属已向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归还透支款4万元,尚余9000余元未退赔,银行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蒲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蒲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银行损失。

什么是“恶意透支”?据了解,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

近年来,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诈骗犯罪,不但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而,做到司法与时俱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决定》明确:恶意透支,数额在5~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0~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法官提醒:信用卡透支消费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量力而行,应于账单到期日前如数归还欠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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