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伤送其回家的民警妨害公务被判管制
本报讯(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面对派出所民警的正常执法,男子唐某某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和住址,在最终查明其身份将其送回家的过程中,唐某某在民警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动起了手,导致两位民警受伤。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唐某某管制六个月。
2018年12月的一天,游仙镇某超市老板高某某的店内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他说是要买烟,但进来后不停在店里逛,并没有买任何东西。”高某某说,自己上前与男子交流,发现对方满身酒气,便劝说男子离开,过程中两人发生了口角。很快,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高某某报警后,游仙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达超市,可面对民警提出核实身份的要求,唐某某拒不说明其姓名及住址。民警只得将其带回游仙派出所。查明其身份后,民警开车将其送回游仙区某小区门口,可唐某某下车后又返回车旁,阻止两名民警离开,并在民警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动手殴打,导致两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庭审中,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后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对其在本案中的妨害公务行为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在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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