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流满水泥浆大妈摔伤索赔7万元

绵阳晚报 2019-11-26 09:01 大字

周阿姨走路的时候摔了一跤,摔得还有些严重。可对于摔倒的原因,她认为并非是自己不小心,而是附近商砼车清洗时留下了大量的泥浆,导致路面湿滑。为此,周阿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近7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郑金蓉张倏越记者邓勇

66岁的周阿姨家住游仙区,2018年6月2日下午,她行走在小区过道时不慎滑倒受伤,后被绵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经绵阳市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阿姨系10级伤残。

然而,对于自己滑倒的原因,周阿姨认为并非是自己不小心,而是另有原因。“摔伤的时候我就发现道路上流满了水泥浆,颜色跟路面很接近,事后才晓得该水泥浆系实业公司的商砼车在清洗时流到了路面。”周阿姨认为,实业公司既没有在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清理措施,这才是导致自己摔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起诉到了法院索赔近7万元。

庭审中,周阿姨为证明因实业公司侵权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分别提交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主持的《信访接待记录》以及一份《说明》。在《说明》中,见证人侯某某陈述,由于商混公司在清洗商混车时将残留物流到周阿姨小区的过道上,造成其跌倒在地。对此,被告实业公司主张,周阿姨住家附近的商混公司共计4家,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锁定侵权主体为自己。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锁定“京基商混公司”、“松垭商混公司”系本案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侵权行为由实业有限公司所实施,故原告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阿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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