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女和继母打官司 25万元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绵阳晚报 2019-11-05 09:38 大字

再婚老伴去世后,龙阿姨内心的伤痛尚未抚平,就和丈夫的三个子女因丈夫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及相关遗产如何分配发生纠纷,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那么,对于这样一场“家务事”,游仙区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汪江张倏越记者邓勇

三子女和继母打官司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成焦点

1929年出生的李某,膝下有三个子女,1996年老伴去世。2000年,李某和游仙区人龙阿姨再婚,龙阿姨与李某的三个子女相处融洽。

2018年6月李某去世,因为李某死亡后的抚恤金和相关遗产分配问题,龙阿姨与李某的三个子女互不相让。龙阿姨认为,自己作为李某的配偶,18年来悉心照顾年老多病的丈夫,如今丈夫去世后自己也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应该分得属于自己一部分的遗产。随后,龙阿姨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案件审理查明,其实早在2014年2月,李某就自书遗嘱一份,内容大意为:我现有住房一套留给我妻龙××所有,其他人包括儿女不得侵占,一切财产全部包括抚恤金在内,儿女不得分割。同时,在2017年2月,龙阿姨也用手机录下了李某的一段视频。视频中,李某对龙阿姨的照顾表示感谢,并表达去世后抚恤金归龙阿姨所有。另经查明,李某去世后,龙阿姨领取丧葬费4.4万余元,李某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25万余元,但因遗属间的纠纷,该抚恤金尚未发放。

被告三子女则共同辩称,认可龙阿姨和父亲的夫妻关系,但是父亲留下的遗嘱真实性有待考证。“父亲留下的遗产除了房改房外,还有一辆汽车和无法得知数额的存款,存款里面包含了我们亲生母亲去世之后没有分割的遗产。且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他无权在生前作出分配。”三子女表示。

游仙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书写的自书遗嘱的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三被告虽对其真实性存疑,但并未举证证明,故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该遗嘱对抚恤金的归属进行了处理,而抚恤金的性质并非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之规定,该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归属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另一方面,三被告认为,原告为李某录制的视频形成时间在自书遗嘱书写时间之后,且该视频中,李某并未对遗产的归属作出处理,故两份遗嘱内容冲突、应以视频遗嘱的内容来处理遗产。对此法院认为,现行继承法并未对以视频方式立遗嘱进行相应规定,可以参照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予以审查。本案视频为原告龙阿姨一人录制,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三被告主张以视频遗嘱的内容来处理遗产,法院不予采信。同时,三被告认为父亲名下的存款中部分为母亲的遗产,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对该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按照自书遗嘱处理,归原告龙阿姨继承;抚恤金及丧葬费,参照法定继承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某与原告龙阿姨共同拥有的房屋归龙阿姨继承,4.4万余元丧葬费和25万余元的抚恤金由龙阿姨和三子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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