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履行赡养义务 89岁老人状告7子女
老有所安,即内安其心、外安其身,是老有所养的基础,也是老年需求中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今,关于赡养案件的纠纷越来越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赡养老人都应该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这远比司法裁判的效果更具有温情和暖意。近日,已经89岁高龄的邓大爷就将自己的7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正是赡养问题。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A因为赡养问题89岁老人状告7个子女
1930年出生的邓某财,家住绵阳市游仙区,老伴已经去世,共生育了四子、四女,除其中一个儿子自幼交由他人收养(双方均明确其不承担赡养义务)外,其他七个均已成家立业。因年迈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邓某财需要24小时有人护理。此前经过和子女协商,决定由三个儿子轮流,每人负责照料他两个月。然而,从2019年3月起,儿子邓某明却没有依照约定照顾老人,导致其生活起居困难。无奈之下,老人只得一纸诉状将7个子女全部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面对老人的诉求,儿子邓某明辩称,赡养义务的确由三兄弟承担,但对于赡养方式有异议。并表示因为自己现在离了婚,长期患病,无法实际照料老人,仅愿意在轮到自己照料期间,每个月给老人四百元生活费,不支付护理费。其余两个儿子则表示,赡养义务由三兄弟承担,赡养方式应该每个人轮流,医疗费由三兄弟平摊。四个女儿则表示,平日里也会给老人拿钱。
B应尽赡养义务判决三个儿子轮流照料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要求,也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七名被告均系原告邓某财的婚生子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人”,在邓某财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情形下,应当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经调查询问,原告及各被告均同意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由三个儿子承担,该意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农村地区养老观念,法院予以确认,其余人可根据各自家庭收入情况,自愿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
对于邓某明称其情况特殊,仅同意在其应当照料的时间段内每月支付400元费用。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受其婚姻状况影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照料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照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三名儿子)自2019年7月1日起,按顺序每人照料原告邓某财一个月,期间的生活日常开支由照料人承担。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照料的,可以在征询原告邓某财本人意愿后,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如拒绝承担照料义务并拒绝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照料的,按照当地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同时,老人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也由三个儿子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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