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索要10万欠款存款回单成证据

绵阳晚报 2019-10-08 07:34 大字

2009年,家住游仙区的小梅借给了当时的男友小谢9.8万元,可遗憾的是两人最终并没有修成正果。时隔十年,小梅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谢归还当初的借款,那么,小梅最终能否要回自己的钱呢?

■李圆圆张倏越记者邓勇

时隔十年索要10万欠款存款回单成证据

十年前,小梅和小谢是一对羡煞旁人的情侣,两人不仅感情好,双方还有持对方银行卡使用、经济上代收代转等情况。可遗憾的是,最终两人并未修成正果,而是以分手告终。原本也算好聚好散,可让小谢没有想到的是,十年后,他竟然“莫名其妙”成为了被告,而起诉自己的,正是小梅。

“2009年11月,他(小谢)因为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在我这里借了9.8万元,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到现在这笔钱都没有还上。”小梅在诉讼请求中表示,希望法院能判令小谢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关利息。庭审中,小梅举证了一张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显示户名正是小谢,交易日期为2009年11月24日,交易类型为银行卡转账存款,存款金额为9.8万元。

不过,对于小梅提供的证据,小谢则表示,2009年两人是恋人关系,双方经济往来十分密切,互用银行卡也是常事,现在仅凭一张存款回单,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上面仅有转入卡的户名,没有转出卡的户名,无法证明是她(小梅)向我转账支付款项。同时,存款业务回单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4日,至今也已经快十年了,现在才主张还款不符合情理,且超过诉讼时效。”小谢辩称,自己并没有借款,也没有约定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小梅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小梅于2009年2月28日在某银行取款9.8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存期二年。但几个月后,在2009年11月24日就将9.8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部取出。

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还款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双方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原告小梅提供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向被告小谢支付9.8万元,小梅主张支付的款项系借款,小谢则提出反对,声称小梅是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完成转账。但庭审中,小谢对其的反对主张未举证予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小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小谢于2009年11月24日向小梅借款9.8万元。

第二、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时效。对此,法院认为,小谢于2009年11月24日向小梅借款9.8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小梅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借款。

第三、关于小梅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后的利息,依照相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未超过年利率6%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谢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原告小梅归还借款本金9.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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