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起纠纷出手伤人 两菜贩获刑

绵阳晚报 2019-08-19 07:32 大字

因别人将车子停放在自家摊位前,摊主李某和王某与对方发生纠纷,几句不合,便挥拳相向。日前,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

■王茜记者刘晏男

2019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在涪城区某市场经营蔬菜批发生意的李某和王某发现一辆农用三轮车停放在自家摊位前,觉得有所不便,便高声谩骂,车辆所有人张某闻声前往,双方发生口角。

而后事态升级,李、王二人使用拳头、木凳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右侧第6-11肋骨骨折、面部皮肤擦伤。经涪城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王某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王二人的家属向张某赔偿了经济损失9万元。2019年5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王某提起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王某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二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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