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身亡,家属向请酒人索赔14万元,那么问题来了—— 请酒人是否具有劝阻酒驾的法定义务?

绵阳晚报 2019-08-15 10:01 大字

生活中,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喝喝小酒聊聊天,本是一件惬意的事。可共饮之后,一人酒后驾车出了事故,其他的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三台一男子在和好友喝酒后,驾车出车祸死亡,其家属认为请酒人未尽到劝阻酒驾的义务,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4余万元,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羊衣友汤静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酒后驾车遭遇车祸身亡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1987年出生的刘某和欧阳本是一对好朋友。因自己的驾驶证分已扣完,欧阳便打电话让刘某带上驾驶证,去三台帮忙顶替扣分。2017年12月12日上午,刘某开车到三台,但并未携带驾驶证。当晚6时许,欧阳和女友魏某某请刘某吃饭,三人均饮酒后,刘某驾车返家。20时40分,刘某驾车行驶至省道205线332km+450m处,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1㎎/100ml。之后,三台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刘某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对王某等人及王某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经最终审理,法院确认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总损失为6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6万余元,家属损失36万余元。

再次诉讼

家属以未“劝阻”为由向请酒人索赔14万元

尽管保险公司给予了相应赔偿,但刘某家属认为,刘某是受欧阳邀约到三台,并在席间大量饮酒。欧阳在酒后未尽到劝阻义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请求法院判决欧阳和魏某某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中,其家属损失的40%,也就是14万余元。

面对刘某家属的诉求,被告欧阳、魏某某共同辩称,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饮酒后的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共同饮酒人不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过,两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意见》,表示基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愿意从道义的角度给原告补偿不超过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无证据证明曾劝酒且不具有法定劝阻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欧阳和魏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就餐时对刘某有劝酒行为。刘某不是因饮酒死亡,而是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酒后不能驾车,被告不具有劝阻其酒后不要驾车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对于欧阳提出的愿意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不超过30000元的意见,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2018年12月,三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欧阳、魏某某向原告补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因对判决不服,此后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请朋友共饮后,请酒人是否具有劝阻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对此,法官认为:

首先,法律明文禁止酒后驾车,所有驾驶员都应知晓此事实,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次,请酒人应承担劝阻义务,但劝阻与否均不应当为法定义务。公民承担民事责任应具有法律依据,或承担过错责任,或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基于公平原则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请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责任。

最后,本案中死者家属虽主张请酒人未行劝阻义务,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请酒人并无法定劝阻义务,也无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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