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疯狂作案拒不认罪,没辙?三枚鞋印让三名嫌犯露马脚,有法!

绵阳晚报 2019-08-07 07:54 大字

半个月来,吴某、何某、陈某在绵阳城区入室盗窃,疯狂作案10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中一名被告人吴某当庭翻供,拒不认罪。

8月6日,记者从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系列入室盗窃案,经庭审调查,法院注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当庭宣判三名被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王茜记者刘晏男

仅半个月

绵阳城区连发10起入室盗窃案

2018年8月16日,家住花园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家中被盗。辖区派出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经查,李先生家中被盗财物损失约2000余元。

民警侦查发现,此次盗窃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破坏门锁,入屋行窃。案侦民警在受害者李先生家中的地板上发现了一只明显的脚印,经排查,疑为作案者所有。另外,在现场还发现了被遗弃的两只烟头,因李先生家中无人吸烟,警方推断,应为作案者遗留。

就在警方侦办之时,又再案

发。自2018年8月16日至同月28日,经开区、涪城区共计10名住户家中被盗,警方侦查,作案者均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

将案情串并研判,警方推断这10起案件应由同一犯罪团伙实施,团伙成员不低于三人。经海量摸排走访,缜密追查,2018年8月2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何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嫌疑人吴某、何某、陈某在绵阳城区,采取由吴某技术开锁、进屋翻找,何某、陈某望风接应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窃作案10起,其中吴某、何某参与10起,陈某参与8起。

拒不认罪

凭鞋印和DNA将其定罪

今年5月,检察机关以吴某、何某、陈某三人犯盗窃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在庭审中,吴某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辩解其没有盗窃,并口头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提出应疑罪从无或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盗窃案件中,被害人李先生家被盗案发现场遗留、提取的鞋印系被告吴某所穿右脚皮鞋所留;被害人王女士家被盗案发现场遗留、提取的皮鞋印系被告吴某所穿左脚皮鞋所留;被害人杨某、高某家被盗案发现场遗留、提取的鞋印与被告吴某右脚样本鞋印的花纹结构种类相同。被害人李先生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两个烟头的DNA分别与被告何某、陈某的DNA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

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皮鞋一双,系侦查机关抓获吴某后扣押其所穿的皮鞋一双,经鉴定鞋印与案发现场的鞋印相同,证实吴某去过案发现场;另,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共7种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由此确认,被告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当庭翻供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无罪的辩解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直接入户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陈某接应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陈某应当分别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

3名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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