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支付货款 算不算借贷?法院: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归还3.3万元借款

四川法制报 2019-08-06 00:31 大字

本报讯(李圆圆 张倏越 赵银熙)张女士代朋友何女士支付货款3.3万元,然而,何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却一拖再拖,不肯归还张女士为她代付的货款。无奈之下,张女士将何女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何女士返还3.3万元借款。两名要好的朋友,分别坐上了原告和被告席。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关系纠纷案。

案情:朋友不认账了

2018年1月,被告何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经销商加盟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订购4万元货物,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30日内办理发货手续。当时,何女士由于经济比较紧张,仅支付了7000元货款,剩余的3.3万元货款,则是其朋友即原告张女士代为支付。2018年3月,何女士按照签订合同收到了某公司发来的货物。

货物收到后,张女士要求何女士返还当初自己为其垫付的货款3.3万元。没想到,何女士却一拖再拖,一直不肯支付。无奈之下,今年2月,张女士将何女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请求游仙区法院判令何女士立即偿还为其垫付的货款。

判决:归还代付货款

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何女士在庭审中先是辩称这3.3万元的货款并没有交到自己手上,后又认可货物的剩余货款的确由张女士代为支付,但后来又将所收到的货物交付给张女士进行统一分配,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虽然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何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何女士订购4万元货物,自己仅支付了7000元,剩余货款是由张女士代为支付,且何女士已收到所订购货物。据此,应认定是何女士指示张女士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3.3万元,两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庭审中何女士辩称,其将收到的4万元货物交付给张女士统一分配,该主张与本案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何女士未举证相应证据,法院对何女士的这一主张不予处理。因没有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因此,张女士可随时要求何女士归还借款。

最终,游仙区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何女士向原告张女士归还借款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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