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 他留守现场算不算自首?

四川法制报 2019-07-31 00:40 大字

法院:肇事人未主动报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载人上路,不料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罗某某交通肇事后留守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成为庭审一大焦点。

事件遇车祸乘客一死一伤

2017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嘉某某、朱某某从魏城镇出发,当行驶至沉抗镇“老味香鱼庄”门口往仙山路左转弯时,遇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右转弯过程中占道行驶。罗某某紧急避让,失控的电动三轮车撞向路边石坎,造成71岁高龄的乘车人嘉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嘉某某、朱某某无责任。经四川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各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罗某某承担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后,其余各方的赔偿款均已如期履行完毕,被告人罗某某尚有1.5万余元未按照调解协议如期支付。

游仙区检察院对罗某某提起公诉时认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超速行驶,违规载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未主动报案不算自首

游仙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救助和处理,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而被告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缺乏主动投案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造成乘车人嘉某某死亡,依照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罗某某尚有1.5万余元赔偿款未支付,应当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游仙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嘉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5万余元。

马小丽张倏越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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