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市民 二人联手制服小偷 牵出另一窃案

绵阳晚报 2019-07-24 10:11 大字

和朋友在小吃街上闲逛,偶然发现一名小偷正在盗窃他人手机。余先生和同伴没有丝毫迟疑,迅速上前将小偷成功控制,并交到了警察手中。而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另一名“梁上君子”也浮出水面。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王建张倏越记者邓勇

2018年6月15日12时许,余先生和朋友相约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外的小吃街闲逛,偶然发现一名男子趁人不备,正利用一把雨伞作掩护,盗窃一名年轻女士衣服口袋内的手机。余先生和朋友彭先生立即跑上前去,将男子邹某现场挡获。经查,涉案手机价值923元。

随着案件的审理,另一名“梁上君子”也浮出水面。经查,同一天上午,男子邹某和彭某骑电瓶车行至游仙区一学校外,彭某在学生进出通道处看见龚某背着一黑色背包,遂通过眼神示意邹某,邹某随即撑开手中雨伞给彭某掩护遮挡,彭某从龚某背包内盗得一部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华为mate9手机,后二人离开现场。当天中午,龚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评估,两部被盗手机价值2693元。

经过进一步调查,这两人其实都是惯犯。其中,邹某于2015年10月和2017年4月两次因盗窃被判刑;彭某于2017年6月,同样因盗窃罪锒铛入狱。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两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外的小吃街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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