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金融公司借款9.8万元,逾期不还成被告 利息+滞纳金+原告律师费统统都要给
因家装需要,男子李某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贷款98000元。可在归还部分款项后,李某就没能再继续还款。为此,金融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起诉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贷款余额,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同时支付金融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近日,高新区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向钧刘亚东记者邓勇
1借款逾期不还成被告
1982年出生的李某家住绵阳市涪城区。因为家装需要,2017年7月19日,李某与原告金融公司签订了《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适用合约》,约定贷款金额为98000元,固定月利率为1.64%,贷款适用期限为实际放款之日起36个月,逾期还款则根据逾期时的贷款余额,确定滞纳金,如逾期贷款余额为9万元-10万元的,每日滞纳金为50元,更高贷款余额依以上规则类推。
在相关违约方面双方还约定,因借款方违约而给金融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用以及为申请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2017年7月20日,金融公司向李某发放贷款98000元,并于当日按照3%扣除了贷款动用费2940元,实际发放贷款95060元。
合同签订初期李某尚能按期还款,但从2018年9月1日起,就再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讨回欠款,金融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起诉到高新区法院,要求李某归还贷款余额本金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同时支付金融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1574元。
2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适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金融公司依约发放贷款98000元,但是扣除2940元的动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之规定,认定出借金额为95060元。经法院确认,截至2018年9月1日,李某尚欠本金6793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滞纳金,李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被告在合约中约定了出现违约行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原告主张律师费为1574元,未超出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金融公司贷款本金67932元,支付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1114.08元,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5933.27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以本金679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金融公司律师费1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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